2005年1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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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失踪房东可清物收房
  疑问有解
  昨天,读者周先生打来电话说,2001年7月,他在城区租了一处住房。不久,他因工作关系到外地两年一直没有回来,这期间没有通知房东,也没能给付房租。2003年,周先生回来后发现房屋被拆迁,而且怎么也联系不上房东。于是,周先生报了警。
  警方找到房东后,房东说,拆迁之前,他没能联系上周先生,为了能将房屋内自己的柜子拿出来,他自己撬开了房门。周先生说,房屋内还有自己的家具、档案等物品,现在都不见了。周先生问,房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
  可视为合同已解除
  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说,其实周先生自己有两方面的责任。一是在离开住地以前,他没有通知房东,未尽到告知义务;二是在离开期间也没有给付房租。两年时间没有任何交代又不付房租,周先生与房东的租房合同可以视为已经解除。周先生长期不处理自己的物品,这些物品可以被看作是周先生的抛弃物。在这种情况下,房东出于审慎检查,可以撬开房门进屋检查,也可以自己处置屋内物品。
  房客举证有难度
  方律师说,如果周先生一定要找回自己的物品,可以通过两种方式。一是以财物被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,不过这种方式存在公安机关立案难的情况,因为房屋被拆迁,现场已经不存在了;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房东赔偿,这种方式也存在难题,即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周先生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是房东偷了自己的物品,但周先生恐怕很难找到这方面的证据。